为规范省级林长制工作督查,扎实推进我省林长制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主体及对象
工作督查分巡林督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一)巡林督查。督查主体为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督查对象为地方各级林长、各国有林管理单位林长。
(二)综合督查。督查主体为省林长制办公室,督查对象为地方各级林长及林长制办公室、各国有林管理单位及林长。
(三)专项督查。督查主体为省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对象为其对口下级单位。
二、督查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级总林长会议、省级林长会议议定事项及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批示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地方各级林长及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各国有林管理单位林长履职情况。
(四)资源保护、国土绿化、森林经营、林草防火、林草产业、生态保护修复、依法治林治草等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推进及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中央环保督察、森林督查、绿盾行动等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六)地方各级林长制成员单位涉及林草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列入省级督查范围的事项。
三、督查方式
督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督查和书面督查的方式开展。
(一)实地督查。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了解督查对象履职尽责和督查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实地督查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仅涉及省级林长制成员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单独组织。
(二)书面督查。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下发书面督查通知,通过查看汇报材料、印证资料等方式,了解掌握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问题处置、重要事项进展情况。仅涉及省级林长制成员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下发书面督查通知,并单独组织实施。
四、督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巡林督查、综合督查由省林长制办公室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专项督查由省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报省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督查准备。督查前下发督查通知,明确督查内容、时间及要求等。省林长制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向省级林长提供资源清单、工作清单和问题清单,作为巡林督查的重要参考。
(三)组织实施。督查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督查、书面督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原则上省级林长巡林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省林长制办公室综合督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林长制成员单位专项督查由督查主体自行组织。
(四)督查报告。巡林督查、综合督查由省林长制办公室形成督查报告。专项督查由督查主体形成督查报告,报省林长制办公室备案。督查情况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以工作简报或工作专报的形式,及时报送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
(五)问题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进行督促整改,对特别重要的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下发督办函进行挂牌督办,并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按程序报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
(六)建立台账。督查任务完成后,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将督查通知、领导批示、督办函件、督查报告等资料收集归档,建立督查台账。专项督查相关资料由各自单位建立台账。
五、结果运用
省林长制办公室每年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年度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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