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省级林长制成员单位林长制工作职责,形成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协作主体、单位及职责

协作主体为省林长制办公室。协作单位主要为省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省委组织部:负责将市级林长制工作和林长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等工作。

2.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省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工作相关宣传教育、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3.省委编办:负责完善林草领域机构职能体系等工作。

4.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衔接国家有关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大规划,协调推进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项目和政策落实等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林业和草原资源违法行为,侦破查处涉林草刑事案件,办理相关领域的公安行政案件等工作。

6.省财政厅:负责完善财政支持林业的政策,协调解决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所需经费等工作。

7.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林草资源保护;负责林草资源基础调查和监测评价,配合做好林草资源专项调查;组织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指导并监督实施森林、草原等资源资产确权发证等工作。

8.省生态环境厅:承担自然保护区相关监管工作,配合查处重大林草生态破坏事件,支持林业碳汇开发等工作。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绿化,推动园林城市创建,加强城市绿地管理保护等工作。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绿化和林木管护;支持将林区道路纳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森林草原火灾等应急事件提供运输保障等工作。

11.省水利厅:负责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和水土保持,配合做好林业生产用水调度等工作。

1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协助做好全省农田防护林建设;支持林下中药材、林下食用菌、林下养殖等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工作;配合落实禁牧、休牧和轮牧制度等工作。

13.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指导全省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14.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15.省统计局:配合做好林长制相关统计服务工作。

16.省气象局:负责为森林草原防火、国土绿化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提供气象预报等工作。

17.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省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管理、监测和利用,组织开展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林草产业建设等工作。承担省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协作内容

协作内容主要包括省级林长制成员单位之间需要跨部门协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省级总林长会议、省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省级林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商定的事项。

2.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批办交办的事项。

3.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和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需要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以及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4.其他需要协作的事项。

三、协作方式

(一)会议协商。主要通过召开省级林长制工作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根据协作内容和工作需要,由省林长制办公室召集相关协作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或联络员,协商制定工作方案,协同开展工作。涉及重要事项的,需提请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同意后开展。

(二)书面协办。主要通过发送协办函的方式进行。协办函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根据协办内容,分别发送相关协作单位,并明确协办任务、办理时限和相关要求等。

三、协作程序

(一)任务立项。根据协作内容和工作需要,经省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立项,由省林长制办公室采取会议协商或书面协办的方式推动落实。涉及重要事项的,需提请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同意后立项。

(二)任务交办。承接任务的协作单位应按照会议商定事项或协办函内容抓紧办理,确保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的,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意见分歧难以协调的,报请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协调。

(三)办理反馈。协作任务完成后,承办任务的协作单位应及时向省林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省林长制办公室。

(四)任务办结。省林长制办公室接到办理反馈后,形成任务办结报告,按程序报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并将协作事项相关文件、领导批示、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登记。协作单位将相关资料自行归档。

四、其他要求

(一)协作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处室和联络员,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省林长制办公室。

(二)根据协作内容及工作实际,需省级林长制成员单位以外部门协作的,应报请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