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林长制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相关部委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和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技术导则等。

3.各级林长会议安排部署情况;各级林长巡林督查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工作情况。

4.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规划方案、工作计划,以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问题处置、重要事项进展等情况。

5.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工作部署、举措、动态、成效以及典型经验、特点做法等。

6.林长名单及责任区域;林长工作职责、责任区域资源概况、发展目标;林长制办公室电话;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护林员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

7.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内容,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1.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林长制工作简报、通报;

5.林长公示牌;

6.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主体及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坚持“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后,予以对外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则不予公开。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是林长制信息公开的主体,省林长制办公室对全省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