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