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安发[20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公安局:
为依法保护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现予印发。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分别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林安发[20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公安局:
为依法保护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现予印发。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分别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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