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省有关国土绿化的决策部署,科学推进全省造林种草工作,提高我省造林种草成效,精准提升森林草原质量,增强森林草原生态系统功能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和范围

造林包括在未成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迹地、林冠下和政府划定其他可用于造林绿化的土地进行的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以及补植、更新等。

种草包括在天然草地、人工草地、沼泽草甸、其他草地和政府划定其他可用于种草的土地进行的人工种草、草地改良、飞播种草、围栏封育等。

适用于林草主管部门承担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或补助的造林种草项目;其他部门或其他投入主体的造林种草项目可参照执行。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38条,从任务管理、项目管理、作业设计、施工管理、检查验收、管护经营、信息档案管理等7个方面对我省造林种草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任务管理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造林种草范围,并将规划造林种草空间明确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及省直属单位根据造林种草空间和目标任务提前确定下一年度造林种草任务,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做好任务申报、审核、入库、计划落地上图等造林种草项目储备工作。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各单位任务申报,结合国家和省级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各市县及省直属单位年度造林种草任务。

(二)项目管理

凡满足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规定额度的造林种草项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投入规模未达到公开招投标额度和政府采购标准的,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采购;依法可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建设主体选择方式;涉及生态帮扶、乡村振兴等相关资金项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种草改良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具备林业或草原相应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或机构编制作业设计;也可安排与具备中级以上林业、草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编制。

(三)作业设计

人工造林作业设计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精准落实造林用地。

(二)栽植模式、树种、密度。

(三)明确整地时间、方式、规格,明确栽植起止时间,明确苗木运输、栽植等环节各项技术要求,明确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种草改良作业设计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精准落实项目用地。

(二)主要采取技术措施,例如围栏封育、松耙、划破、切根、浅耕翻、补种、施肥、鼠虫害防治、毒害草除治等。

(三)科学优化草种选择。

(四)明确项目实施进度。

作业设计审批: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造林绿化、种草改良项目,作业设计由市级(省直林局)林草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市、县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造林绿化、种草改良项目,作业设计由同级林草主管部门确定审批要求。

(四)施工管理

实行造林绿化、种草改良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造林绿化、种草改良施工过程中不得违背生物节律,要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贵植物等,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

造林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袋(杯)中袋(杯)容器苗,严格执行脱袋(杯)工序。

种草施工过程中草种须进行覆土镇压,不得将草种裸露置于地表。

造林绿化、种草改良施工应当做好安全管理。

(五)检查验收

造林绿化、种草改良项目实施县级当年自查、市级第二年复查。省级林草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营造林、种草改良综合核查,核查结果作为省对市县年度目标责任、林长制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造林项目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实造林面积、造林树种、种苗质量合格率、造林成活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种草改良项目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种草改良面积、草品种选择、草产量、草种质量合格率、草种发芽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等指标完成情况。

(六)管护经营

坚持造管并重,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种草改良地后期管护。

新造林地、种草改良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职责纳入地方管护范围。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将新造林地、种草改良地纳入封山禁牧范围。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经营制度。

(七)信息档案管理

造林种草档案主要包括造林种草计划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造林、种草改良作业设计、设计变更资料,小班矢量化电子数据、招标投标文件、监理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种苗“两证一签”,造林种草检查验收报告、统计表、图纸、外业表,以及造林种草施工期间的图片视频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