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4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5197 | 发文机关: | |
| 标 题: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4号建议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 | 日 期: | 2025-09-08 | |
刘冬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现阶段困难和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管辖林区移交当地政府,并妥善安置现有护林防火工作人员”的建议,经我局了解,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等相关条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履行防火责任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对所有的林木进行管护。您提出的“管辖林区移交当地政府,并妥善安置现有护林防火工作人员”问题,建议您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我局也将持续关注此事后续进展。
您提出的“根据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文件,公司符合领取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条件,但自公司成立以来从未领取到公益林补偿金”建议,经我局了解,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我省国家级公益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进行划定,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草局和财政部审核,呈报国务院后由国家林草局公布实施。
因此,山西兰花林业有限公司需向所属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将其辖区范围内符合区划界定条件的林地申请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范围,经国家批准同意纳入后,方可享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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