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719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28294 | 发文机关: | |
标 题: |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719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日 期: | 2024-10-31 |
乔晓峰委员:
您好,您与马学行等十四名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把碛口景区纳入“管委会+景区公司”改革试点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风景名胜区是我国“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区域属于国家资源,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和确认。碛口风景名胜区是201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拥有大同碛、水蚀浮雕、土柱林和黄河峡谷独特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历史形成渡口商贸重镇的碛口古镇、西湾、李家山、黑龙庙、毛主席东渡黄河纪念碑等众多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碛口是一处集自然和文化价值较高的风景名胜区。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构改革设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8〕61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和草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24号),省林草局作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人大颁布的《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管理,主要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项目建设和监管。碛口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是吕梁市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碛口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工作。
关于“把碛口景区纳入全省‘管委会+景区公司’改革试点,‘管委会+景区公司’改革试点”的建议,我局的意见如下:您的建议属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应根据风景名胜区保护和旅游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由市、县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研究确定。我局将全面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工作报告》精神,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4〕2号)要求,在促进文旅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林草担当。同时,我局将积极会同碛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认真研究,通力配合,帮助解决在纳入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继续在政策、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