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政府性基金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参见《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614号) 政府制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02155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晋财综〔2023〕27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2 草原植被恢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 参见晋价费字〔2015〕276号 政府制定(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全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晋林规范发〔2024〕25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3号)、《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276号)
3 湿地恢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参见《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和缴纳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2432号) 政府制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