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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晋林护发〔2018〕16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3105 发文机关:
标      题: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林护发〔2018〕16号 日  期: 2018-02-27

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8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有关意见的通知》(林湿调字〔2017〕3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

山西省林业厅

2018年2月27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制度,规范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工作,根据《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关于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有关意见的通知》(林湿调字〔2017〕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面积20公顷以上,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在国内或者省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独特性的湿地;

(二)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鸟类集中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歇地的湿地;

(四)鱼类等水生动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湿地;

(五)省内主要河流及其一级支流源头的湿地;

(六)重要水源地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的湿地;

(七)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第三条  在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保护价值,在征求相关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认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议名录内的湿地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确认内容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范围界线、总面积、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管理机构及相关图件等。

第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湿地拟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由区域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湿地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按管理权限属于省直单位管理的湿地,由其所属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第五条  拟认定省级重要湿地所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确认结果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省级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建议名录的湿地及其确认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七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的确认结果和专家评估意见,将拟认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省级重要湿地命名采用“设区的市、县(市、区)名+湿地名+省级重要湿地”方式。

第九条  省级重要湿地采取分批认定公布的办法。

第十条  省级重要湿地的范围和界线,可以与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或者其他湿地管理区重叠。

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不改变区域内土地所有权、管理权和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或者其他湿地管理区管理的湿地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的,省级重要湿地的范围和界限不超过原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或湿地管理区的范围和界限。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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