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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优化涉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晋林规范发〔2026〕1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1842 发文机关:
标      题: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优化涉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林规范发〔2026〕1号 日  期: 2026-01-20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直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优化涉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19日

(此文主动公开)

优化涉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破解用林用草行政审批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升林草资源要素保障效能与服务质效,构建更加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为抓手,依法依规、精准施策,构建规范、高效、透明、便捷的审批服务体系。到2026年底基本实现用林用草审批材料持续精减、流程显著优化、服务全面升级。重点建设项目林草要素保障及时率、准确率显著提升,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切实增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林草资源要素支撑。

二、强化基础支撑,落实空间保障

(一)夯实资源数据底图推进自然资源“一张图”林草资源“一张图”建设,精准开展林地、草地、湿地等资源调查监测与年度更新,构建权责清晰、动态管理的林草资源空间数据库。重点解决耕地与林草地交叉重叠等历史遗留问题,通过“产权一张图”明确权属和管理边界,实现“一张底图管到底”,为精准管理和科学审批提供数据支撑

(二)优化林草空间布局主动对接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国土绿化空间规划等专项规划。在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为全省重大战略、能源基地、交通网络、民生工程等项目建设预留科学合理的林草地利用空间。

(三)改革定额指标管理建立“省级总量控制、区域统筹调剂、市县精准配置”的林草地使用定额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省级重点工程、转型发展产业项目等实行“清单制”+“项目化”管理,在定额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和倾斜支持。构建定额指标使用全流程监测预警与动态评估调剂机制,提升指标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工作效能

(四)有序推进事权委托下放。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稳妥有序推进涉林行政审批事权的委托下放工作。加强对委托下放事项办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年度综合评估机制,依据评估结果实施科学、灵活的动态调整与管理策略,确保各项事权放得精准、接得顺畅、管得到位。(具体委托下放事宜正在按程序推进)

(五)持续深化“一网通办”改革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用林用草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全程网办。推动省、市、县三级林草审批系统与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业务系统深度融合与数据实时共享,全面实现用地、用林、用草“一次申报、并联审查、同步审批、一口进出”。大力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逐步取消纸质申报材料。

(六)全面实施联合现场查验在县级层面建立健全由自然资源、林草、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化联合踏勘查验工作机制。将土地勘测定界、用林用草现场查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合并为一次联合踏勘,统一认定现状数据,同步出具报告和查验表,实现查验成果互通互用。

(七)精简申请材料要件每年组织对用林用草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梳理评估,动态更新并公开发布《用林用草行政审批事项要件清单》和《服务指南》。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和审批前置条件。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移动应用等多渠道清晰、完整告知申请人全部办理要求和标准。

(八)压缩审批办理时限一步优化审批内部工作流程,大力推行“并联审查、限时办结”模式,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和责任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建立审批流程电子化监控和超时预警督办机制。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在承诺审批时限基础上再行压缩,力争平均再提前3个工作日办结。

(九)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支持规范化、集约化的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依法依规使用一般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和草原。严格禁止设施农业项目占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及疏林地、国家和省级投资实施的未成林造林地、基本草原

(十)简化自然公园准入手续办理。对于输电线路、通信光缆等线性工程,仅以一档跨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公园,且不在公园范围内建设塔基、施工营地等临时设施的,办理核查意见,并在开工前向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报备。按照《山西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属于地方管理的省级自然公园,在征求设区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开展用林用草审批工作。

(十一)规范地“重报”手续办理对取得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已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需继续使用该林地的,应该按原审批范围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本方案印发实施后取得使用林地许可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将不纳入“重报”范围。申请材料、用地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规定,已经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予以抵扣,已转为建设用地部分不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差额。建设范围存在变更的,须按原用地范围重新审批后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范围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后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突出重大项目,精准服务保障

(十二)建立前期介入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配备“项目服务专员”和“审批督办专员”,提供从政策咨询、材料准备、申报提交到批复获取的全流程“管家式”跟踪服务。 主动对接发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选址、可研阶段提前介入,提供政策咨询,指导优化选址方案,主动避让生态敏感区域。

(十三)开设线性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对纳入国家及省级规划的高速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网等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建立专项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分段审查、并联推进。对控制性单体工程,在落实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先行使用林草地并同步完善手续。对必须调整使用林地、草原范围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采取多次变更一次报批的方式办理变更手续,相关施工变更区域在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后,暂不纳入森林督查违法问题图斑,但不得超过原立项文件明确的施工期限。

(十四)推行“承诺制”容缺受理。对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中次要申请材料或非要件暂时缺失的,经项目单位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正,可先行受理并开展技术审查。

五、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审批流程

(十五)优化审批层级机制省局设置行政审批专班,专职承担行政审批工作。推动市县两级将专业性强、涉及空间信息、基础数据涉密、需依托专业规划等问题,不便在审批部门办理的用林用草行政审批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然资源或林草部门办理,确保权责统一,提升审批工作质效。各相关市要高度重视优化涉林审批工作,根据省级优化意见,严格按照省局印发的《用林用草行政审批事项要件清单》和《服务指南》开展涉林审批工作,推动林草领域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十六)强化首办全面负责制度借鉴“4S店”服务模式,设立首办服务窗口,明确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需秉持积极、专业的态度,对问题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避免推诿与敷衍。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按规定时间处理;对于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需提供正确指引,积极协调解决,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十七)建立重大事项联审机制。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审议机制,对于重大事项、重点项目、特殊情形,采取集体审批决策,整合多方信息,提升审批质量,确保审批规范严谨

六、提升服务能力,从严监督管理

(十八)树牢服务为本理念加强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打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用林用草审批服务保障队伍。制定服务规范,推行服务文明用语,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不断改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九)突出数字化智慧化赋能。加大数字技术在用林用草审批服务中的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智能审批系统,探索项目红线智能比对、合规性自动预检、辅助决策分析。开发移动审批应用程序,加强审批数据分析和应用为政策评估和科学审批提供数据支撑。

(二十)强化审批服务监管加强对涉及林草审批的中介服务机构(如勘验调查、可行性报告编制等)的规范和引导,促进服务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对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审批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纳入行业准入黑名单;任何审批环节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指定、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监督与效能评估机制畅通并公开用林用草行政审批服务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监督加大对审批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力度对违规审批行为采取惩戒措施,对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

本意见自2026年3月15日行,有效期两年省局此前发布的有关用林用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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