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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造林种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林生发〔2022〕61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1243 发文机关:
标      题: 关于印发《山西省造林种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林生发〔2022〕61号 日  期: 2022-12-08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直各林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科学推进全省造林种草工作,切实提高国土绿化质效,精准提升林草质量,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山西省造林种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造林种草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2月8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造林种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省有关国土绿化的决策部署,科学推进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提高我省造林种草成效,精准提升森林草原质量,增强森林草原生态系统功能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林包括在未成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迹地、林冠下和政府划定其他可用于造林绿化的土地进行的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以及补植、更新等。

所称种草包括在天然草地、人工草地、沼泽草甸、其他草地和政府划定其他可用于种草的土地进行的人工种草、草地改良、飞播种草、围栏封育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草主管部门承担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或补助的造林种草项目;其他部门或其他投入主体的造林种草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约定,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章  任务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造林种草范围,并将规划造林种草空间明确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造林种草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第七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及省直属单位应当根据造林种草空间和目标任务提前确定下一年度造林种草任务,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做好任务申报、审核、入库、计划落地上图等造林种草项目储备工作,确保项目可以实施。

第八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各单位任务申报,结合国家和省级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各市县及省直属单位年度造林种草任务,并纳入对各市县及省直属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和林长制督导考核内容。

第九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定期向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报送造林种草进度,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造林种草进度后,报送至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直接报送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进度报送应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省级林草主管部门适时通报造林种草进度,并反馈各级林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国省财政投入补助的造林绿化、种草改良项目要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凡满足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规定额度的造林种草项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投入规模未达到公开招投标额度和政府采购标准的,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采购;依法可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建设主体选择方式;涉及生态帮扶、乡村振兴等相关资金项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和支持造林种草项目设计、监理等环节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等政府规定的采购办法和技术承包责任制,支持第三方社会资本承揽。

第十二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种草改良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具备林业或草原相应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或机构编制作业设计;也可安排与具备中级以上林业、草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当年造林种草、草地改良工程实施,以及施工期间(造林项目一般为3年,种草改良一般为1-2年)新造林地、种草地的管护抚育职责。

合同内容必须明确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安全施工及其管护责任、验收程序、资金支付、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新造林地管护抚育包括人员巡护、管护碑牌及其防护设施、间苗定株补植、扩穴培土、割灌除草、修枝抹芽、浇水施肥、补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草防火等抚育管护作业。

新种草地、改良草地管护包括人员巡护、管护碑牌及其防护设施、未出苗地补播、浇水施肥、鼠虫害防治、林草防火等管护作业。

第十四条  造林绿化、种草改良项目应当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控。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报告。项目完工查验后,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和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造林绿化、种草改良施工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作业设计

第十六条  作业设计应当按照下达的生产计划(包括预计划)或资金安排计划为依据,分项目按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造林项目作业设计应当按照《造林技术规程》《飞播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退化防护林修复技术规程》《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标准规定编制,其中人工造林作业设计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精准落实造林用地。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有关规定,建立造林小班矢量化图斑,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其中灌木林地造林,要选择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坡度35度以下、盖度40%-50%之间、土层厚度大于30厘米的一般灌木林地。

(二)栽植模式、树种、密度。

1.公益林造林应当营造2个(含2个)以上树种的混交林,依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混交方式,优先选择阔针混交模式;商品林造林单个树种纯林面积不得超过100公顷,与纯林相邻的小班必须使用不同树种或营造混交林;

2.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参照《山西省主要乡土树种名录》(晋林生函〔2020〕448号),优先选用乡土优良树种,提倡使用实生苗,有良种的使用比例不得低于75%,禁止使用生理老化苗木;

3.分区域确定造林初植密度,半干旱区提倡低密度造林育林。其中疏林地造林,要采取大苗造林为主的方式(冠径不小于1.3米),新栽植株数与原有林木株数之和,不得少于相关标准规定的初植密度;未成林地补植补造,补植苗木规格与现有保存苗木基本一致,补植后的株数不得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初植密度;灌木林地造林,按照乔灌混交模式,新栽植乔木树种密度不得小于相关标准规定初植密度的70%。

(三)其他事项。应当明确整地时间、方式、规格,明确栽植起止时间,明确苗木运输、栽植等环节各项技术要求,明确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支持根据造林项目实际需要,建设森林保护及基础配套设施,设计科学有效的生物防火隔离带、林道等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或标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种草改良项目作业设计应当按照《退化草地修复技术规程》《草原围栏建设技术规程》《天然草原等级评定技术规范》《草原资源调查技术规程》《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范》《草原鼠害安全防治技术规范》《山西省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导则》等相关标准规定编制,其中种草改良作业设计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精准落实项目用地。根据项目地的情况科学划分小班,说明项目区内的生态现状、退化程度、采取的修复措施。按照国土绿化落地上图有关规定,建立小班矢量化图斑,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保证项目用地科学合理。

(二)主要采取技术措施。要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选取适宜的作业方式,例如围栏封育、松耙、划破、切根、浅耕翻、补种、施肥、鼠虫害防治、毒害草除治等。

(三)科学优化草种选择。草种选择要按照草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选取深根型与浅根型、豆科与禾本科、耐旱品种与喜湿品种、一年生与多年生草种进行搭配种植,优先选择乡土草种。所选用的草种质量要符合《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主要沙生草种子质量分级及检验》等中规定的国家三级以上标准。‍

(四)明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气候特点或项目实施时间节点划分,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造林绿化、种草改良项目,作业设计由市级(省直林局)林草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市、县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造林绿化、种草改良项目,作业设计由同级林草主管部门确定审批要求。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批复后原则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出具意见,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作出相应设计变更后,报原渠道重新审批、备案。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造林绿化、种草改良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严格执行技术、监理人员跟班作业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作业设计施工,按造林绿化、种草改良工序安排施工进度,落实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  造林绿化、种草改良施工过程中不得违背生物节律,要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贵植物等,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

造林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袋(杯)中袋(杯)容器苗,严格执行脱袋(杯)工序。

种草施工过程中草种须进行覆土镇压,不得将草种裸露置于地表。

第二十三条  造林绿化、种草改良施工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器械使用、场地布置、环境管理等方面。应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严格按规范操作机械,合理选择并稳固搭建生活营地,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疫情防控,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气象条件不适宜施工时,严禁野外施工作业。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是造林绿化、种草改良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造林绿化、种草改良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造林绿化、种草改良项目实施县级当年自查、市级第二年复查。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等,组织对造林绿化、种草改良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并报上一级林草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林草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营造林、种草改良综合核查,核查结果作为省对市县年度目标责任、林长制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造林项目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实造林面积、造林树种、种苗质量合格率、造林成活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种草改良项目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种草改良面积、草品种选择、草产量、草种质量合格率、草种发芽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等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人工造林当年和第二年经检查达到下列标准的视为当年造林合格:

(一)按作业设计面积施工率达到95%以上;

(二)种苗质量合格率达95%(含)以上;

(三)造林成活率达85%(半干旱区70%)(含)以上;

(四)混交造林小班中任一树种造林株数占总株数比例低于65%(含);其中灌木林地造林,乔木树种栽植按作业设计栽植株数确定。

(五)相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人工造林三年后经检查达到下列标准的视为有效造林:

(一)实施新造林、灌木林地造林项目的,保存率达80%(含)(半干旱区65%)以上,其中保存3年以上的林木株数应达到65%(半干旱区60%)以上;

(二)实施疏林地造林郁闭度达到0.2以上,未成林补植补造项目保存率达到相关标准的;

(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种草改良当年和第二年经检查达到下列标准的视为当年种草改良合格:

(一)按作业设计面积施工率达到95%以上;

(二)草种质量合格率达85%(含)以上;

(三)作业区域内鲜草产量增加15%以上;

(四)草原植物多样性增加,优势草种至少增加1种以上;

(五)作业区域内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提高10%以上。

(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  造林绿化、种草改良项目验收全部达标的,视为合格;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验收年度顺延。

第三十二条  因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森林火灾、人畜破坏等导致造林成活(保存)率低于41%(不含)的,作业区域内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提高幅度底于5%的,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实,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经核实认定为造林种草失败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纳入可造林种草地范围。

第七章  管护经营

第三十三条  坚持造管并重,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种草改良地后期管护。

新造林地、种草改良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要将造林种草相关档案移交建设单位,按职责纳入地方管护范围。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将新造林地、种草改良地纳入封山禁牧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经营制度。未成林郁闭成林后,及时纳入中幼林抚育范畴,提升森林资源综合效益,开展健康森林建设。草原实施种草改良项目后,要积极发展草原绿色产业,科学利用草原资源多重功能,扩宽农牧民增收渠道。

第八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造林种草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造林种草过程中的文字和图像影视资料,建立健全造林种草技术档案。

逐步建立省、市、县级造林绿化、种草改良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造林绿化、种草改良的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造林种草档案主要包括造林种草计划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造林、种草改良作业设计、设计变更资料,小班矢量化电子数据、招标投标文件、监理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种苗“两证一签”,造林种草检查验收报告、统计表、图纸、外业表,以及造林种草施工期间的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