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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全省林草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晋林办场〔2023〕22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1060 发文机关:
标      题: 关于2023年全省林草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 晋林办场〔2023〕22号 日  期: 2023-11-10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司《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林草种苗质量检工作的通知》(场监函〔202311号)要求,我局对朔州、忻州、晋中、吕梁、临汾、长治6市和省直林局的林草种苗质量进行了抽查。现将抽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结果

2023年,全省共抽查6市、9个省直林局48个单位。抽查造林使用单位13个,苗木生产经营单位35个。检查结果如下:

1.苗木质量情况。2023年共抽查苗木苗批127个,其中:合格苗批122个,合格率为96.1%,比去年提高2.9%。5个苗批质量不合格。不合格指标是苗高、地径(详见附件1)。

2.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落实情况。应当办理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5个单位,实际办理33持证率94.3,其中五寨县绿海园艺营林绿化公司、沁源县昶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属于无证生产经营。

3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35个生产经营单位建档率达到91%。山西中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顺县奋起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和沁源县昶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未按《种子法》规定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19个单位不同程度存在档案缺项或不规范的情况。

4.苗木标签制度落实情况。应当使用标签的35生产经营单位中,山西中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使用标签。种苗使用单位全部使用了有标签的种苗。有19个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标签填写不规范的问题。

5.种苗质量自检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种苗自检的35个生产经营单位中,未开展自检的单位共有10个,其中忻州3个晋中3个、长治2临汾2个。存在自检不规范的单位有11个。

6.检疫制度落实情况。抽查的48个单位,全部落实了检疫制度。

7.造林作业设计中对种苗品质提出要求及其执行情况。被抽查的苗木使用单位中,部分使用单位造林作业设计中树种(品种)、苗龄、规格等关键要素表述不完善或不准确襄垣县林业局造林树种与作业设计中设计树种不一致。

8.招投标对种苗要求情况。涉及招投标的苗木使用单位中,招投标文件对种苗质量明确要求与造林作业设计全部一致

二、经验和做法

(一)贯彻落实《种子法》,提升依法治种的能力和水平。全省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纳入2023年全省林长制考核,大力推广使用林木良种杨树林局、吕梁林局对造林使用林木良种提出要求并严格落实。中条林局加强全局采种林分采种期监管,监督指导林草种子检验,保证采种产量和质量。忻州市岢岚县许可制度有效落实,对管辖区21家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换证,种苗站和森防站联合发力,落实检验、检疫制度,为造林保驾护航。太岳林局由场长带队,分片开展种苗档案工作学习交流。太原市、长治市、五台林局、吕梁林局围绕植树节、知识产权日开展林草种苗“双打”宣传活动,有力推动了《种子法》的宣传普及。

(二)强化监管,净化种苗市场环境。按照国家林草局打击制售假劣林草种苗和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统一部署,各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双打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2310月30日,共查处种苗违法案件4起,已全部结案,金额0.8万元(详见附件2)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质量管理工作不扎实。一是对种苗质量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种苗监管工作滞后缺乏具体措施二是种苗市场监管薄弱,基层监管出现缺位,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三是服务指导缺失。部分单位对《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落实不到位,对基层服务指导和宣传教育不够,个别种苗生产经营者有法不依、有标准不执行现象依然存在

(二)种苗质量要求不严。一是部分造林作业设计对苗木规格、苗龄缺乏准确要求,为后期采购、验收环节留下隐患二是部分造林工程的作业设计未对使用良种出要求有的对良种提出要求,但造林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良种三是购销合同未对林木品种和种苗质量作出明确要求,导致种苗质量责任难以追究。

(三)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不规范许可事项未变更等问题。二是标签填写不规范,存在标签填写错误、缺项漏项、漏盖公章未附使用说明等问题。三是个别单位按规定建立档案存在档案内容不齐全不规范,档案零乱等问题。四是部分单位未开展自检工作,存在自检程序错误、抽样强度不够、无检验原始记录等问题。

、整改要求

各单位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于11月30日前整改和查处情况送省场圃总站。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种苗质量管理林草种苗是林业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树立“生态安全种苗为先、国土绿化良种为本”的理念,充分认识种苗质量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强化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建立健全林草种苗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

(二)加强指导,强化种苗使用管理各地要加强造林作业设计管理,按照《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草种和林木良种,要对良种使用和种苗质量提出明确要求。造林使用单位要完善造林用苗档案,强化“三证一签”意识,实现种苗源头可追溯、质量可管控。严禁无证、无签和质量不合格苗木上山造林,进一步提升种苗质量和造林成效。

(三)加强宣传,落实种苗质量管理制度。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学习宣传培训力度,建立林草种苗法制学习宣传的长效机制。提高指导、监督和服务能力,引导企业落实许可、标签、检检疫、档案等管理制度,推进林草种苗高质量发展

(四)严格执法,加大种苗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以种苗交易场所和电商平台为重点,对线上线下实行全链条治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草种苗违法行为。建立林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检查发现和举报的林草种苗案件进行查处,规范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秩序。

特此通报。

附件:1.2023年省级抽查苗木质量结果汇总表.docx

2.2023年林木种苗违法案件查处统计表.docx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3年112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