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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废止《关于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晋林护发〔2024〕43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28937 发文机关:
标      题: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废止《关于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林护发〔2024〕43号 日  期: 2024-06-03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省直各林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已相继颁布施行,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均有了新的依据。经研究,现将原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晋林公发〔2001〕225号)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3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