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废止《关于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晋林护发〔2024〕43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28937 | 发文机关: | |
标 题: |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废止《关于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林护发〔2024〕43号 | 日 期: | 2024-06-03 |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省直各林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已相继颁布施行,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均有了新的依据。经研究,现将原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晋林公发〔2001〕225号)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3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