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集体林地收益权证样式的通知
晋林改发〔2025〕28号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3468 | 发文机关: | |
| 标 题: |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集体林地收益权证样式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晋林改发〔2025〕28号 | 日 期: | 2025-05-29 |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办发〔2024〕4号)中“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集体林地收益权证样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时限。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的需要,原则上不再分山到户,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在2025年底前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
二、坚持发证原则。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已量化到户并发放股权证等证书的林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重复发放收益权证。
三、严格程序要求。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在取得村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的基础上,发放集体林地收益权证。收益权证原则上统一样式,参照省里设置的模板(见附件)执行。
四、规范制发管理。收益权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填发、留存,并负责林地日常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遗失证书要及时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后注销原证书并进行补办。
五、强化权益落实。集体林地收益权证书是持证人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收益分配、股份分红的重要依据。集体林地收益权证书有效期在村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有效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拓展集体林地收益权权能。
集体林地收益权证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释,对法律法规另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集体林地收益权证样式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29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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