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省直林局苗木价格形成机制,规范造林苗木管理,促进省直林局种苗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和范围:办法适用于省直林局使用国家、省级投资及自筹资金生产的不同规格的主要造林苗木的销售和外购。

《办法》共1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形式:各省直林局每年春季造林前,组织召开本单位主要造林苗木定价听证会,确定本年度不同规格造林苗木的销售和采购指导价。

二、定价范围:苗木价格定价要科学合理,不得低于苗木生产成本,同时不能过多偏离市场价格。按照苗木生产成本的1-1.3倍确定,同时不得偏离市场价格20%。苗木市场价格需经过询价获得。

三、人员组成: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省、市种苗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林局分管种苗业务及财务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不少于所辖林场总数1/3的场长代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