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落实国土空间统一用途管制,规范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光伏项目的用林用草审核审批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精神,结合我省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性文件,特起草此通知,以规范中央层面有关规定在我省的统一、规范实施。
一、《通知》制定的必要性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统一地类认定标准和用途管制方式势在必行。介于目前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尚未编制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林地属性因子存在较大缺失等问题,为切实加强过渡期内的政策可操作性,规范建设项目用林、用草行为,形成明确统一的全省实施标准,方便项目申报及资源管理,迫切需要在中央层面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操作性规范。
二、《通知》制定依据
本通知制定主要依据以下四项已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及其实施性规定,由《森林法》、《草原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
(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
(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
(四)《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
三、起草过程
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和自然资发〔2023〕53号两个规范性文件下发后,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执行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的相关问题。针对问题我局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政策解读会议精神的基础上,与国家林草局资源司、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沟通,在以已发布政策、规划优先适用的原则下起草了本《通知》。《通知》起草完成后,经征求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直各林局,以及相关处室、单位修改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对以下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林保规划与“三调”成果转换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已完成组卷的实行“旧法优先”、“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自然资发〔2023〕53号下发后新组卷项目按照“三调”成果实施。
(二)在新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完成前,针对“三调”成果中林地属性因子不完善的问题,规定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在林地调查过程中同时适用;“三调”新进林地的林地属性因子以现地调查为准;因违法使用林地已处罚项目以处罚时的认定结果为申请使用林地的依据。
(三)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简化涉林涉草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将同属各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使用草地审核审批流程进行整合,方便企业办事。
(四)对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下发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草地的具体办理方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整合优化了生态影响评价和临时用地审批的植被恢复方案审查环节,在简化的同时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
(五)对林资发〔2022〕7号中关于确需继续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已失效情况下,重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流程进行了明确。
(六)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手段,深度融合林地审批与森林资源监管,为进一步杜绝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查验完即开工”“边报批边施工”的违法违规现象,规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省级图斑核查制度。

网站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