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致使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受到毁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