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土、采石、采砂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