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