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如何处罚?
答:《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