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