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 012150284/2019-00045 | 发文机关: | 林草局 |
标 题: |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 ||
发文字号: | 日 期: | 2019-12-17 |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划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储备林划定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类型多样、权责明晰、主体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二章 划定范围
第六条 国家储备林应在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现有林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定。
第七条 国家储备林的划定以技术力量雄厚、具有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经验的国有林场为主,纳入财政预算及承担国际贷款项目的国有林场优先。
第八条 申请划定国家储备林的集体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划定总面积不超过本省(区、市)划定面积的20%。
第三章 划定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资源数据:以最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承储主体森林资源状况,科学划定国家储备林。
第十条 储备树种:选择纳于《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珍稀或具有培育大径级材潜力的树种。
第十一条 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3000亩。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第十二条 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
第十三条 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
第十四条 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
第十五条 生长量要求: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六条 后备林划定:承储主体应按标准划定不少于国家储备林面积10%的后备林,符合条件的幼龄林也可划入后备林。
第四章 划定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下达划定任务,指导省级划定方案编制,制定技术要求,组织技术培训,审定划定成果。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制定划定实施细则和储备方案,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划定工作,审查汇总划定成果。
第十九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储备方案,组织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划定,并上报划定成果。
第二十条 承储主体配合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参与制定调查方案。
第五章 划定成果
第二十一条 调查设计单位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填写《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小班划定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划定统计表》(附件2),利用1:10000地形图绘制划定现状图。分别标记国家储备林及后备林。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上报划定信息并提交划定成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承储主体须建立国家储备林数据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县提报的划定成果,按5%-10%比例组织外业抽查。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
第二十五条 对划定质量不合格的,责成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调查划定;对在划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效果不明显的,调减承储任务,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小班划定基本情况表
2、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划定统计表
附件1
(承储单位)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小班划定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小班概况 |
立地调查因子 |
林分调查因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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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号 |
小班号 |
图幅号 |
面积(亩) |
林地权属 |
林木权属 |
或地位级 立地指数 |
土壤厚度(厘米) |
土壤种类 |
坡位 |
坡度(度) |
林种 |
起源 |
目的树种(组) |
目的树种(组)占比(%) |
林龄(年) |
郁闭度 |
密度(株/亩) |
平均树高(米) |
平均胸径(厘米) |
林下植被盖度(%) |
(立方米) 蓄积量 |
(立方米/亩) 年均蓄积生长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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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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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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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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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面积为承储主体划定的国家储备林总面积;
2、土壤厚度指土壤A层+B层厚度;
3、国家储备林及后备林分别填表。
附件2
省(区、市)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划定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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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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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储主体划定情况 |
划定设计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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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林场名称 |
划定面积 |
地类性质 |
林权权属 |
林龄 |
林种 |
主要树种 |
单位名称 |
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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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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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XX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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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X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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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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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XX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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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X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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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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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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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林场内分相对集中连片的片区汇总;2.林龄按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和成熟林分别统计面积;3.林种分商品林和公益林;4主要树种按不同树种分别统计面积;5、国家储备林及后备林分别填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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