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晋林资发〔2022〕27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5362 | 发文机关: | |
标 题: | 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林资发〔2022〕27号 | 日 期: | 2022-05-11 |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直各林局:
为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服务乡村振兴大局,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一)明确采伐限额管理范围。采伐、采挖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包括受灾害林木),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二)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各地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晋政函〔2021〕63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要求,严格执行经省政府批准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省直林局)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限额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林草局统筹管理。
(三)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市林草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要将上一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送省林草局,主要包括限额使用数量、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情况,填写统计表(附件1),对上报数据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准确。
二、严格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管理
(一)申请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所需采伐限额不足(含统筹调剂后仍不足)的,可以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1.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受灾林木清理。
2.影响电力、交通、水利设施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等公共安全的林木采伐(须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等规定)。
3.符合《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木采伐。
4.以提高森林质量为目的,经省级以上批准实施的森林经营保护项目范围内的林木采伐。
5.国家、省级良种基地中的种子园、母树林按技术规程或调整树种结构需要的林木采伐。
(二)申请材料。申请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需书面提交申请文件、相关佐证依据和伐区调查设计等资料。
1.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拟采伐事由(特殊情况及处置简述)、地点、面积、权属、小班数、蓄积、起源、林种、树种、森林类别等,如涉及自然保护地,还应说明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类型和相关情况。
2.佐证依据。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出具的核实报告或相关证明资料;清理森林火灾灾害木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情报告;清理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受灾木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核实报告或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证明材料;清理影响输电线路、铁路、公路、水利等设施安全运营林木的,需提供电力、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论证意见或相关证明资料;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的,除提供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外,还应提供森林防疫、防火等部门的特殊情况核实及必须采伐的意见等材料;因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建设需要采伐林木,国家、省级良种基地中的种子园、母树林按技术规程或调整树种结构需要采伐林木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项目或任务计划下达等文件资料。
3.伐区调查设计。需提供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等,具体包括林分起源、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更新造林等内容。
(三)申请程序。集体或个人以及县属国有林业单位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林权所有者或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逐级向省林草局提出书面申请,省林草局审核同意追加使用后,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市属国有林业单位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可同步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由市属国有林业单位向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向省林草局提出书面申请,省林草局审核同意追加使用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省属国有林业单位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可同步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由省属国有林业单位向省直林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直林局核实确认后向省林草局提出书面申请,省林草局审核同意追加使用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严格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省直林局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负责任随意滥报或隐瞒虚报骗取增加采伐限额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省直林局要切实加强采伐监管,防止借清理受灾林木等为名擅自超采滥采,采伐完成后,要及时督促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省林草局视情况对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从严管控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
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加强国家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采伐对象、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科学实施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提升天然林和公益林生态功能。
符合《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的,应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征求自然保护区省级主管部门的意见。采伐涉及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附件2)要求执行。《山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林办资〔2013〕76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四、依法加强凭证采伐管理
(一)统一许可证格式和期限。《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草局统一规定式样,省林草局统一套色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使用“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网址http://218.26.9.204/shanxicaifa/)办理,填写应当齐全、规范,符合《林木采伐许可证制版与填写规定》要求,不得简化填写内容。除当年12月份核发的采伐许可证,采伐结束期限可核定至次年1月31日外,严禁跨年度核发采伐许可证。
(二)明确许可证核发范围。凡采伐、采挖林地上的林木(无论是否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三)明确许可证核发权限。省属和市属国有林业单位采伐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省林草局核发;集体或个人以及县属国有林业单位和其他林业经营者采伐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具备条件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严格核发程序。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向核发机关提交林木权属证明、有关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材料或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加强伐前公示和档案管理。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要认真落实伐前公示制度,及时建立林木采伐审批登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电子台账和书面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和归档。采伐许可证存根及采伐申请材料至少保存5年。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
(一)依法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在不突破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科学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依法实行自主经营,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四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有条件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可以向省林草局申请开展“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年采伐量按批准的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限额管理改革试点。
(二)推进林木采伐APP和在线申请。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等服务,方便林农申请采伐。各地要以“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本地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平台的管理要求,鼓励和引导林农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林木采伐:一是林木采伐APP(林木采伐APP彩色宣传页见附件3)。林农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资源司网站主页(http://www.forestry.gov.cn/slzy.html)或者“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主页(http://218.26.9.204/shanxicaifa/)使用手机浏览器扫二维码下载安装林木采伐APP,注册登录后可下载《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移动端App用户使用手册》(附件4),根据《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移动端App用户使用手册》中的步骤和方法,通过APP直接提交采伐申请,并可以随时查询采伐申请的审核办理进度,查看采伐证信息。二是在线申请。林农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资源司网站(http://www.forestry.gov.cn/slzy.html)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网上申请”功能,进入山西省在线申请链接,通过网络上传身份证、林权证等要件,实现采伐证的在线申报和在线查询。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农个人可通过林木采伐APP在线申请办理,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无林权纠纷、遵守采伐技术规程、依法伐后更新及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事项,发证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从而实现林农“零跑腿”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农个人也可以通过现场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附件5)和林木采伐承诺书(附件6),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集材道、森林步道、防火隔离带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满足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内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被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森林经营试点单位的采伐,按照国家林草局或省林草局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五)简化紧急情况林木采伐程序。因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地上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组织采伐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六、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管
(一)建立诚信管理机制。林木采伐被许可人、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对林木采伐申报和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失信主体,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其记入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林木采伐失信名单,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约束惩戒。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有林业单位和其他林业经营者采伐,继续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集体和个人采伐林木,由采伐人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实施采伐,以采伐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各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和指导,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等抽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间、地点、面积、树种、采伐强度、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有更新任务的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树种、数量等进行更新;是否有超过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越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现象。省林草局根据各市、县(市、区)检查监督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三)依法打击毁林行为。各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大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应用,持续开展“天上看、地面查”的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03+附件1.xx市xx年采伐限额执行及发证采伐量统计表(附件).docx
04+附件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附件).pdf
06+附件4.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移动端App用户使用手册(附件).pdf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