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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等两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晋林资发〔2019〕44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3109 发文机关:
标      题: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等两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林资发〔2019〕44号 日  期: 2019-08-06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直各林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切实减少审批层级,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办资字〔2015〕63 号)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我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予以调整,并将我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两项审批权限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分施工标段进行审批;其他非线性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按项目整体进行审批,严禁化整为零。

(一)临时占用林地仅涉及省属森林经营单位,或者跨省属森林经营单位和县域,或者跨设区市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二)临时占用林地在本设区市范围内,仅涉及设区市所属森林经营单位,或者跨设区市所属森林经营单位和县域,或者跨县域的,以及临时占用县域内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5公顷以上(含5公顷),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县域内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5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10公顷以下,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一)省属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二)设区市所属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属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三、有关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重新明确的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办理本级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两项审批工作,严把审批关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要求,加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临时占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防止临时占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

原《山西省林业厅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等两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晋林资发〔2015〕63 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