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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直林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林规范发〔2023〕2 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7020 发文机关:
标      题: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直林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林规范发〔2023〕2 号 日  期: 2023-04-26

省直各林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对省直林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辅助执法的指导与监督,我局制定了《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直林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2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直林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省直林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加强执法指导与监督,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林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草局”)组织,各省直林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本规定在本局在编在岗职工中选拔配备的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坚持日常管理与辅助执法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年度工作考核与绩效鉴定相统一的考核制度。省林草局负责辅助执法工作中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及绩效鉴定等工作,省直林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辅助执法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章  岗位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各省直林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应当从严控制,其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本辖区林草资源总量及辅助执法任务量综合确定。一般控制在每20万亩森林资源配备1人,省直林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开展执法活动由局林政稽查科统一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开展执法活动由承担相应职责的内设科室负责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省林草局省直林区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并在省林草局省直林区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独立承担下列事务性、业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1.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巡查责任区,及时发现制止、核实上报违法行为;

3.接收来电、来信、来人报案,询问记录案情,违法现场初查,违法信息核实,接送案件材料等事务性工作。

4.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案件分析统计等业务性工作;

5.辅助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性工作。

(二)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下列辅助性执法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预防、制止突发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询问、勘验、调查取证工作;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5.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6.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或者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

7.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不得超过其职责范围,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案件的受理、立案;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工作;

(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从事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上岗条件

第九条  申报行政执法辅助岗位的工作人员由省林草局统一组织考试,由各省直林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从考试合格人员中选拔使用。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直林局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编在岗职工,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自愿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需通过省林草局组织的辅助执法业务知识考试;

(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选拔使用:

1.在林政稽查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二年的;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正在被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野外作业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情形的。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辅助工作时,应当持有辅助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

辅助执法证件由省林草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辅助执法证件遗失、破损的,应及时向省林草局报告,说明情况后申请补发换发。

辅助执法证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领,原证件由省林草局统一收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辅助执法岗位的,其辅助执法证件由省林草局统一收回并注销。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草局将取消其辅助执法资格,收回辅助执法证件:

(一)泄露工作机密和因履职知悉的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二)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辅助执法证件的;

(三)无故不参加执法培训或鉴定不合格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辅助执法工作职责的;

(五)超越职责范围执法,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七)截留、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八)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疏于管理致使扣留的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被取消辅助执法资格,收回辅助执法证的,不得再次申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对取消辅助执法资格,收回辅助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省林草局法制机构申请复核。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纪律要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十七条  省林草局省直林区执法监督局在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或收费指标,或者要求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与罚没款数额挂钩;

(二)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独立从事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三)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行政执法人员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才能从事的工作;

(五)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省林草局应当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执法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  省林草局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遵章守纪、工作绩效、行为规范、业务培训等情况进行绩效鉴定,鉴定意见作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年度考核、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省林草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受理投诉并处理,建立违法违纪案例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辅助行政执法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省林草局组织约谈;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由所在单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由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