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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林办保〔2022〕44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9803 发文机关:
标      题: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林办保〔2022〕44号 日  期: 2022-11-14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省直各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现就加强自然保护地常态化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使命意识,提高自然保护地监管政治自觉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是维护全省生态安全、筑牢绿色发展屏障、建设美丽山西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将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实的使命担当,做好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二、压实监管责任,细化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任务

1.加强巡护监测,及早发现问题。各市、省直林局要组织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强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林草资源的巡护监测,明确巡护管护区域,对在管护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巡护人员要第一时间报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常规巡护和高科技+”相结合的手段,充分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增加监测频次,及时发现问题,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决杜绝知情不报、慢报缓报漏报等现象。

2.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保护理念。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提醒告示和通告制度,定期对区域周边的村镇、企业及所在地政府宣传相关保护地的管理规定,告知有关方面在自然保护地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已经发生的问题,强化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周边群众的保护理念,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尽可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障好资源和人员安全。

3.强化执法衔接,加大执法力度。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的行为,要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林草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22〕33号)精神,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省直林局所属自然保护地的,省直林局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省林草局,由省林草局移交省生态环境厅进行行政执法;属于市县所辖自然保护地的,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行政执法。

4.清理违规建设,实行挂账销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对自然保护地实行全覆盖监测。对国家层面下发的疑似违规图斑、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点位、“绿盾”专项行动、中央环保督察以及省环保督察、政治巡视和其他执法行动发现的问题,各地必须建立问题台账,认真组织排查,分析问题性质,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对已经落实整改措施达到整改成效的,要配合地方政府按照程序及时申请验收销号;对有关整改措施把握存在疑问的,要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具体要求,避免造成整改要求不一致,问题销号不及时。

5.严格项目准入,依法履行职责。自然保护地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各地在审查自然保护地内新建项目时,要认真审查项目合法性和合规性,对照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提出明确办理意见。依法及时编制总体规划,以总体规划统领自然保护地建设。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服务民生等项目要纳入编制(修编)的总体规划。要落实事权主体责任,除有明确规定确需征求省级主管部门意见的,省局不再出具非必要的项目前期征询意见。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法建设。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地内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营和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方面的监督,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施工、运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评价报告的保护措施和生态恢复要求,严格落实批复的施工范围和时间,不得随意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和用途,确保对生态影响的各项减缓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7.明确监管事权,厘清职能职责。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对自然保护地监管负主体责任。省直林局申报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省直林局具有监管职责,要组织所属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进行全区域、全覆盖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国有林地之外区域的监管;市县申报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责任,依据职责加强对所属自然保护地的监管。要落实生态修复,对生态功能退化的区域,要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对因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要按照“谁建设,谁修复”的原则,督促开展生态恢复;建设主体无法查明或无法落实生态修复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8.严查违法主体,依法追究责任。对日常监管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活动,要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做到违法有人管理、责任有人追究、损害有人赔偿,破坏有人恢复。对经国家和省里专项行动、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建设活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要既查事也查人,既查违法事实也查决策过程。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移送的坚决移送,形成违法建设的强大震慑。

三、完善工作机制,保障自然保护地监管取得实效

1.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要加强部门间协作,探索建立与执纪执法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对生态破坏严重、造成较大影响、整改推动不力等情形,省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自然保护地监管的高压态势。

2.建立举报机制,畅通举报途径。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省直林局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主动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途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形成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自然保护地监管氛围。

3.建立约谈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建立通报约谈机制,对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不重视,监管不力,导致违法违规现象频发的,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引发不良影响的地方,按规定约谈有关政府及部门。

4.建立督查机制,开展专项行动。省局将开展自然保护地督查专项行动,并不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地暗访,多措并举提升全省自然保护地监管能力,推动全省自然保护地监管从“常治”走向“长治”。

5.建立奖惩机制,激励担当作为。实行自然保护地管理和省级资金投入挂钩。对自然保护地管理成效显著的,省局将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建设问题频发、久拖不改的地方,省林草局将实行区域性财政资金减扣。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