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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晋林规发〔2022〕66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1251 发文机关:
标      题: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林规发〔2022〕66号 日  期: 2023-01-05

有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有关省直管县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晋财农〔2022〕124号),现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资金2270万元,其中:下达市县977.4万元,省直1292.6万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文后,各市、县要尽快与财政部门联系,按程序拨付使用资金。同时,加强资金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完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有关市、县及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关于用好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的通知》(规行函〔2021〕50号)有关规定,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下达脱贫县(原国定贫困县)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晋财农〔202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下达其他单位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计划下达内容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凡属政府采购的内容,要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统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逾期未申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局林场种苗处和场圃总站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全程绩效监控,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待项目完工后向局规划处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五、衔接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在接受预算指标和关联支付操作中,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拨付和使用等关节。同时,各项目单位在收到资金后,要积极与当地乡村振兴局对接,及时在乡村振兴项目系统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上述资金中,下达省直1292.6万元列入省本级2023部门年初预算,功能科目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部门经济分类科目列302“商品和服务支出”(形成资产的支出列310“资本性支出”)。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表.xlsx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