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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林局苗木价格形成机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林办场〔2023〕3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2408 发文机关:
标      题: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林局苗木价格形成机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林办场〔2023〕3号 日  期: 2023-02-03

省直各林局:

为统一省直林局苗木价格形成机制,规范造林苗木管理,促进省直林局种苗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局研究制定了《省直林局苗木价格形成机制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省直林局苗木价格形成机制及管理办法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3年2月3日

(此文主动公开)

省直林局苗木价格形成机制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省直林局苗木价格形成机制,规范造林苗木管理,促进省直林局种苗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种子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苗木价格是指省直林局主要造林苗木的销售及采购价格。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省直林局使用国家、省级投资及自筹资金生产的不同规格的主要造林苗木的销售和外购。

第四条 苗木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省直林局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各省直林局每年春季造林前,根据工程用苗实际需要,制订本单位主要造林种树苗木目录。

第六条 各省直林局对目录中的主要造林苗木,按照不同规格确定销售和外购价格。

第七条 各省直林局每年春季造林前,组织召开本单位主要造林苗木定价听证会,确定本年度不同规格造林苗木的销售和采购指导价。

第八条 苗木价格采用因素法确定,参考因素主要包括本单位苗木生产成本定额、本地苗木市场价格等。

第九条  苗木价格定价要科学合理,不得低于苗木生产成本,同时不能过多偏离市场价格。按照苗木生产成本的1-1.3倍确定,同时不得偏离市场价格20%。苗木市场价格需经过询价获得。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省、市种苗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林局分管种苗业务及财务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不少于所辖林场总数1/3的场长代表等。

第十一条 听证会形成的苗木价格,需报省级林草种苗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苗木价格一经确定,原则上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各省直林局要定期对主要造林树种苗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执行到位,每年10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上报省级林草种苗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