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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林办规〔2023〕5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4810 发文机关:
标      题: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林办规〔2023〕5号 日  期: 2023-03-17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我局制订了《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评价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的专家。受聘专家主要参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建立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省林草局绩效评价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包括资金管理、法律法规、林业和草原相关技术等领域中的经济管理专家、技术专家等,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第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办事认真严谨,客观公正,热心绩效评价事业;

(二)具有丰富的林业和草原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绩效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三)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领域的执业资格,从事相应领域工作满10年;

(四)承诺意愿以独立身份参与绩效评价相关工作,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公平公正,并接受相关管理监督;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向省林草局规划处报名,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绩效评价专家申请登记表(见附表)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1份)。

第六条  局规划处、核算中心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核发《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绩效评价专家聘任书》。

第七条  对林草局颁发聘任书的专家全部纳入“省林草局绩效评价专家库”,并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满足预算绩效评价专家所具备的条件,可适时增补专家入库。对工作业绩较差的专家予以解聘,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家在聘任期满不再续聘。

第八条  专家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内因故需要解聘的,办理解除聘用手续。聘用期满,根据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情况,及时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第九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评价方及评价对象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绩效评价方案的修改建议权;

(三)对绩效情况评价的表决权;

(四)取得相应的报酬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价,做好评价方法的选用、评价指标的确定、调查表的编制等工作,参与对被评价方的现场勘察、问询、复核,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全面、真实地反映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专业的评价意见;

(二)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独立或共同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三)自觉遵守评价工作保密纪律,对评价对象单位提供的材料和业务内容,评价的结果及相关结论等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四)自觉接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监督管理,参加有关培训和资格复审,及时向规划处书面报备联系方式、单位变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局直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绩效评价专家的,应从“省林草局绩效评价专家库”中抽取。抽取聘用绩效评价专家,原则上在同类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专家接受聘用委托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价方认为评价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委托单位审定。

第十三条  专家报酬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支付标准不超过省财政厅制定的评审论证劳务费标准。

第十四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解聘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被评价方正当权益的;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评价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违反绩效评价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价情况和其他信息,给评价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价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价结果的;

(五)评价意见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省林草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绩效评价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委托方或被评价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评价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绩效评价专家的选聘、抽取、使用、监管等,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绩效评价专家申请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从事工作


工作年限


职    务


职    称


职称聘任时间


第一学历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学位


申请方式

□自    荐

□单位推荐

单位推荐意见


专业工作主要经历(包括项目、论文、著作等)


最适合参与评价的林业细分领域

□造林绿化  □森林经营  □森林保护  □森林防火  □病虫害防治

□林木种苗  □林草科技  □基础设施  □设备购置  □规划设计

□草原管理  □经济管理  □财务      □其他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手    机


本人承诺

本人愿意参与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和草原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并遵守《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本表信息资料已审核确认,符合《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专家条件,拟同意聘任。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同意聘任。

签字:


                                                                 年  月  日

奖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