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林场发〔2023〕59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7188 | 发文机关: | |
标 题: |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林场发〔2023〕59号 | 日 期: | 2023-08-22 |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22日
(此文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好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国家林草局规财司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关于用好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的通知》(规行函〔2021〕50号)、《山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晋财农〔2022〕8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聚集任务,突出成效;项目管理以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为目标任务,突出资金管理使用成效和项目实施效果。
——科学规范,公正公开;项目申报和实施都要坚持科学求实的精神,全面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
——分级负责,权责统一;项目申报和实施坚持“四到县”原则,县级对衔接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对项目申报、实施负责,对绩效评价负责,省、市两级按各自职责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强化监督,严格奖惩。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监督检查,突出亮点和成效要大力宣传推广,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强化结果运用,考核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三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是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印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建设年内补助标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协调指导项目入库、提出项目分配建议计划、实施绩效监控和监督检查等。
(二)市级林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各县(市、区)项目库建设指导和项目监管,组织专家评审,统筹指导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与实施,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监管等。
(三)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库建设、项目监管、绩效管理及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等。
(四)国有林场属省、市直管的,由省直各林局和各市林草主管部门承担市县两级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欠发达国有林场是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谋划、项目申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工自查初检、项目绩效自评、项目后续管理运营、项目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五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与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对接,根据县级相关规划和重点任务,组织项目入库工作。项目由国有林场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绩效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查,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立项依据。通过论证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立项批复文件,抄送同级乡村振兴部门,纳入项目库,并报省、市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入库项目要科学编制项目入库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责任单位、建设规模、计划投资额度和筹资方式、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具体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七条 国有林场属省、市管理的,由省直各林局和各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立项审批、申报入库和备案。
第八条 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林局要把好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各道关口,确保项目入库质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叠,近10年内实施过维修改造的项目原则不得再次申报;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杜绝形象工程;要逐年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夯实林场发展基础。
第九条各市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下一年度储备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和备案工作;入库项目须为成熟项目,具备项目开工的基本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支出方向、资金额度、建设地点等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入库储备项目按轻重缓急和成熟度排序,对联贫带动机制强、示范带动效益好、与职工和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实施。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自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概算、实施期限、实施方式、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方式、资产权属、保障措施,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效益分析,以及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等。各市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应当自收到项目实施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下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批复文件及实施方案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相关制度执行,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把握好施工季节。
第十一条 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林局负责组织欠发达国有林场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额度等,项目确需调整的,须报原项目批复单位审批同意。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应当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等。实施单位应定期(每月)向各市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工程类项目要由林场组织承建单位按规范开展竣工决算,并出具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同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做好竣工决算指导。同时,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后15日内向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申请项目验收,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于收到验收申请之日1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完工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要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由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组成,项目相关资料应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明确专人进行管理。项目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入库、立项、实施等资料、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利益联结方案及协议、受益职工清单、项目采购资料、项目招投标资料、项目公示公告资料、项目绩效资料、项目验收资料、项目监督检查资料、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管护、项目运营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落实“三公示一公告”,项目入库前要在项目实施地、林场和市县林业局(省直林局)网站或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实现项目阳光管理、公开运行。
第四章资金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农〔2021〕45号)的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严格执行预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支出。中央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运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等监管平台加强资金监管,杜绝资金闲置、挪用。衔接资金4月、6月、9月底支出进度应分别达到30%、50%和75%,当年资金原则上要全部完成支出。对工作进度慢、支付进度慢的单位,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下年度禁止申报项目,必要时收回资金重新分配。林场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将资金结存在单位账户,造成资金长时间“趴账”。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已建成项目要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建立健全资产运维管护制度、产业类资产运营办法和收益分配办法,确保资产有效运营,避免闲置浪费。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市县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事先明确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的依据,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事中强化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事后做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21〕150号),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林场同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前填 报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实施中填报绩效监控表,项目完工后填报绩效自评表。市县林场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同时通过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国有林场自评报告通过各林局报省林草主管部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委托有关专家或机构参与对衔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乡村振兴部门,运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采取线上监测、线下实地核查等方式,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各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审计、专项核查等,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及时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依法依规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贪污、损失浪费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未启动的、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的、项目实施效果较差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实施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和省直林局要进行通报,督促加快实施进度,提高实施质量和效益;项目完工3个月后未通过验收的,各市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应向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报告,对问题严重的按程序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