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4年全省林草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晋林办场〔2024〕14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42891 | 发文机关: | |
标 题: |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4年全省林草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 ||
发文字号: | 晋林办场〔2024〕14号 | 日 期: | 2024-12-12 |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林草种苗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办场字〔2024〕48号)要求,我局对全省2024年生态保护和修复、防沙治沙等重点项目使用的苗木、草种子质量以及相关内容进行了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省共抽查造林苗木使用单位20个、草种使用单位8个、苗木生产经营单位49个,主要对苗木质量等8个方面进行了抽查。
抽查的49个苗木生产经营单位中,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证率为97.9%;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档率为95.9%;种苗标签使用率达到100%;苗木使用说明的使用率为77.6%;种苗质量自检率为83.7%;种苗检疫率为95.9%;共抽查苗批171个,苗批合格率为96.5%。
抽查的20个苗木使用单位中,造林作业设计中对树种(品种)、苗龄、规格等提出具体要求的单位有15个,占比75%;对良种使用提出明确要求的单位有15个,占比75%,在对良种使用提出明确要求的15个单位中,有12个单位严格落实了作业设计中的良种使用要求,占比80%;涉及招投标的苗木使用单位,招投标文件对种苗质量明确要求与造林作业设计一致率为100%。(详见附件1)
抽查的8个草种使用单位,所用草种均符合作业设计要求,各项制度落实严格,合格率100%。(详见附件2)
截至2024年10月30日,全省共查处种苗违法案件3起,已全部结案,罚款金额0.5万元。(详见附件3)
二、存在问题
通过抽查了解到,大部分单位能够多措并举,主动作为,严格落实各项要求,造林种苗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吕梁市严格落实许可、检疫制度;朔州市紧盯全市绿化造林项目,提前介入、及时跟进,宣传良种使用政策;五台林局开展“档案规范年”活动,夯实档案建设管理基础;吕梁林局、黑茶林局开展种苗档案交流、展评,推动了种苗的可追溯管理。虽然我省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对林草种苗质量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娄烦县林业局等5个单位共6个苗批质量不合格;定襄县林业局等5个单位造林作业设计中关于树种(品种)、苗龄、规格等关键要素表述不完善或不准确;古交市林业局等5个单位的造林作业设计中,未对使用良种使用提出明确要求,芮城县林业局等3个单位在实际造林中未按作业设计要求使用良种。(详见附件1)
二是林草种苗“三证一签一说明”制度的落实有待加强。忻府区万通农林水工程有限公司等19个单位存在自检不规范等问题;阳泉市旧街龙泉林业专业合作社等8个单位未开展自检;绛县源茂林苗木有限公司等2个单位未落实检疫制度;绛县隆升造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娄烦县仁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26个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标签填写不规范问题;左云县盛丰农牧专业合作社等11个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苗木未附使用说明,山西华太庄园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等16个生产经营单位所附的使用说明内容不完整。(详见附件1)
三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还不够规范。蒲县郁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2家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太原汾河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等24个生产经营单位、定襄县林业局等5个使用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档案缺项或不规范的情况。(详见附件1)
三、下步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林草种苗质量管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草种苗质量在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特别是在“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生态安全种苗为先、国土绿化良种为本”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强化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切实保障我省国土绿化用种用苗安全。
(二)加强指导,强化造林种草项目用种管理。各地要加强造林作业设计管理,要对林草种苗质量和良种使用提出明确要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草种和林木良种,确保工程质量。要不断完善招投标机制,积极发挥专业技术力量在林草种苗招投标过程的作用,严把林草种苗质量关,将优良品种、适生种苗作为招标采购的标准,加强作业设计和林草种苗购销合同的有效衔接,严格按照作业设计使用林草种苗。要强化“三证一签一说明”意识,严禁使用无证、无签和质量不合格的种苗用于造林工程。
(三)严格执法,加大种苗案件查处力度。要以种苗交易场所和电商平台为重点,对线上线下实行全链条治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草种苗违法行为。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直林局要建立林草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检查发现和举报的林草种苗案件进行查处,规范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秩序。
各单位要针对此次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整改情况请于12月30日前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直林局为单位报送省林草局林场种苗处,同时抄送省场圃总站。
特此通报。
附件:1.2024年省级抽查苗木质量结果汇总表(附件).docx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