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务工作透明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局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受理、处理向局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开展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六)局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各处室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做好具体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审查、报送等工作,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编制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办理;

(四)局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布事宜,维护和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承办全局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公开信息引起的社情舆论及时组织应对疏导;

(四)局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两个以上处室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

第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处室单位应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络员名单应及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有调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名单报送备案。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八条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依托局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公开的信息。

另外,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林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组织机构情况;

(三)全省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经省政府授权后允许发布的全省林业和草原统计信息;

(五)省局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执法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七)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八)本部门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九)投诉、举报途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登记、受理、转办工作。相关处室单位要及时做好答复工作。

对申请人提出的《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用途、形式要求等)、内容描述准确(申请公开的文件名称和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如项目名称、审批时间等)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有效申请,给予登记受理。

  (二)对《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局办公室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签章等方式确认后登记受理。

(四)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局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可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以及各处室单位职能分工等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转主办处室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主办处室单位收到申请后,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局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局办公室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九条  主办处室单位自收到局办公室转办的《申请表》之日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同时出具《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同时出具《告知书》;

(三)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同时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书》;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同时出具不属于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同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的《告知书》;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同时出具政府信息不予重复处理的《告知书》;

(八)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第六款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以上答复,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报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处室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处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主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省局牵头与其他部门共同制作的,主办处室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省局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查阅工作按照局档案工作制度规定开展。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还需查阅相关材料的,由主办处室单位填写《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档案查阅(复制、借用)申请表》,经主办处室单位及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将与申请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以适当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告知书》及相关材料一般为一式三份,发送申请人一份,办理处室单位和局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效率,每张《申请表》只受理1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主办处室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将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泄漏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受理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由局办公室会同局人事、纪检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在每年1231日前将本处室单位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局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将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331日前向社会进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处室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局办公室或纪检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处室单位应当配合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处室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局办公室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局办公室负责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五条  局办公室、局信息中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局办公室对局直所属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