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8〕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8日 



山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推动我省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创新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遵循“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基本原则,加强统筹规划,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成为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分别承担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是全省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各级政府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主办单位可指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章  开设与整合

第六条  开设政府网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省、市、县级政府应开设政府门户网站,省、市级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应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三)各级政府、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做好相关工作。 

(四)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应以本地、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并在网页顶部标识区域显著位置展示网站全称。 

(五)政府网站中文域名为“□□□.政务”结构,其中“□□□”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 

(六)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英文域名,其中“□□□”为本地名称全拼或拼音对应的字符串。 

省、市级政府部门开设的部门网站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英文域名,结构为“○○○.□□□.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网站栏目和内容页的网址原则上使用“www.□□□.gov.cn/.../...”“○○○.□□□.gov.cn/.../...”形式。 

第七条  政府网站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开设: 

(一)市、县级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需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向上级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省、市级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向本级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申请获批后,主办单位应通过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提交规范的中文域名申请,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获取党政机关网站标识。 

政府门户网站主办单位应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其授权的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申请“.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部门网站主办单位应向本级政府办公厅申请二级英文域名。 

(三)主办单位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主办单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网站基本信息,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的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八条  政府网站关停、整合与变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门户网站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二)政府网站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可临时下线,同时要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临时下线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断电、断网等情况,且持续时间不超过3天的,主办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三)政府网站需永久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将原网站内容整合迁移。迁移前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同时向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完成迁移后,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上级部门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 

(四)政府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应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五)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应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网站功能

第九条  政府网站应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功能,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及时准确发布本地、本部门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统计数据等。发布的信息和数据应当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 

对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转载其他网站信息时要注明信息来源,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并会同业务部门制作形式多样的解读产品,于文件上网后及时发布。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页面应相互关联。 

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地、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编制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建立服务信息资源库,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整合业务部门办事服务系统前端功能,利用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综合提供在线预约、申报、咨询、查询等功能。全程记录企业、群众在线办事过程。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开设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栏目。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应尽量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 

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政策建议要按程序转送业务部门,并做好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定期整理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编制形成知识库。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要求,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技术防护和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安全审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对关键岗位人员应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要根据实际需要创建必须的管理用户,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禁止使用系统默认或匿名账户。要对管理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定期对网站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进行全面扫描,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密切关注并及时响应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等预警和通报信息。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制定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并向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省委网信办备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妥善处置,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被假冒单位应及时商请网信部门处理,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可根据用户群体特点和需求,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拓展多语言和无障碍服务页面,优化搜索、注册、支付等便民功能。 

第二十二条  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框架,开放网上政务服务接口,积极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预约查询、证照寄送以及在线支付等服务,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办网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量化分析各栏目更新、浏览、转载及服务使用等情况,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研判用户潜在需求,结合用户定制信息,主动为用户推送关联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或服务。 

第二十四条  推进政府网站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开展响应式设计,自动匹配适应多种终端。

第七章  机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监管考核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月普查、季通报、年报告”的递进式监管制度。各市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于每月6日前、每季度末月6日前、每年1月6日前分别填报本地、本部门的政府网站监管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和工作年度报表,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并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检查情况。 

(二)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主管单位应将政府网站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完善奖惩问责机制,对考评优秀的网站,要推广先进经验,并给予相关单位、人员表扬和奖励;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要通报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三)建立网民留言反馈机制。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及时处理本单位网站及上级单位转办的网民留言,并根据规定时限给予答复。对“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中的网民找错意见,问题网站主(承)办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并逐级提交,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发布。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应公开。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运维机制。 

(一)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明确各栏目具体责任人。严格审校流程,加强对拟发布信息的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二)建立值班读网制度。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预算及项目管理制度。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统筹考虑将政府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规范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相关项目立项、招投标和验收等工作。对外包的业务和事项,应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资本构成、业务能力、资质和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外包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沟通协调机制。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与本级宣传、网信、编制、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做好政府网站政务舆情回应、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同时,应与党委宣传部门及主要媒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策解读、热点回应和网站传播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严格执行《指引》中的网页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集约共享参照《指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45号)及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