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因自卫而击伤、击毙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上缴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的野生动物,有关组织和个人应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凡因自卫而击伤、击毙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报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所获野生动物一律上缴。
因保护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尚构不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隐瞒不报并私自处理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一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