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机动车未安装草原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